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聚焦 > 文章 当前位置: 聚焦 > 文章

最高法发布意见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时间:2023-10-18    点击: 次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晨 - 小 + 大

最高法发布意见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

  “我们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林文学说。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了10条司法举措,直鹗牵呵康饕婪ūU鲜谐∽既氲耐骋,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挽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2023年1月至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涅槃重生。”林文学说。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增长了3.7倍,在企业中占比增至92.4%,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的重要基础。

  林文学指出,针对一些民营企业因受结构性调整、行业周期等影响陷入困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通过经营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同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对此,最高法还将积极研究专门程序,使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债务清理,化解经营困境��

  林文学告诉记者:“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指导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其中,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林文学介绍说。

《指导意见》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强调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强调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外,《指导意见》从完善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机制的角度,提出7项具体措施。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积极运用府院联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合力。

上一篇:“乌龙”引爆比特币

下一篇:吴晓波:东莞最好的东西是营商环境!您知道村民和不法分子在国家公园乱收停车费都没人管吗

合作网站 | 联系《中法新闻网》 | 关于《中法新闻网》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  |   QQ:1242068646  |  地址:http://news.zfxw.com.cn  |  电话: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zgfzbs@fox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