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6/8/2 8:08: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动。
  第七条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第八条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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