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婚家庭二孩细则“难产” 有孕妇考虑引产
2016/7/22 8:08:42
修订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但并未对哪些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确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不少再婚夫妻注意到,条例缺少对再婚群体生育情况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部分已怀上“二孩”的再婚夫妻,正面临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艰难抉择。
近日,多位广东省的再婚家庭人士向澎湃新闻反映,由于广东省再婚家庭二孩细则仍未出台,导致许多参照外省标准可以生育“二孩”的再婚夫妻,在广东省却属于“超生”。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此前答复今年3月份出台相关细则,后又推至6月。最近一次给出的答复是,希望他们继续等待,“可能9月份出台”。
2016年1月1日,修订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但该条例并未对哪些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确规定。
截至目前,大多数省份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对再婚家庭生育二孩的情况做了详细规定,诸如再婚前男女各生育一个子女,和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等常见情况,多数省份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东省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细则“难产”的同时,不少孕妇逐渐逼近预产期,面临被工作单位开除的压力,有人已考虑引产。7月12日,广东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获知再婚家庭的生育诉求,并正在加紧推进相关工作,但仍无细则出台的具体时间表。
二孩已怀上,不知道可不可以生
来自广东梅州的钟女士已经怀孕八个月,这是她与现任丈夫的第一个孩子。她与现任丈夫都是再婚,双方此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目前丈夫的孩子随他们一起生活。
钟女士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她与丈夫从未想过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但政策放开后,她认为像她这样的婚姻情况,会被允许生育“二孩”。但怀孕6个月时,工作单位领导告诉她,腹中这个胎儿属“超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再婚生育的规定为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该条第三款被认为对再婚生育预留了法律解释空间,但如何理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缺乏进一步的细则规定。这成为广东再婚夫妻的纠结所在。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对再婚夫妇生育问题将有明确规定,“国家总体上会有原则要求,因为各地情况比较复杂,最终要授权地方具体制定”。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各省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广东省不同的是,多数省份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再婚家庭可再生育的情况。再婚生育情况较为复杂,但目前已修订计生条例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了广东、四川和河南外,其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明确了再婚生育细则,并可满足部分情况的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需求。
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参照,钟女士和现任丈夫可以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再婚家庭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钟女士正好符合第二种情况。
钟女士说,她的预产期是9月10日,工作单位已经约谈了她和丈夫,让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如果“赌一把”把孩子生下来后,相关的细则仍未出台,她和丈夫将面临被开除的结局。
“如果在北京我们就合法了,但因为广东政策不完善,我们却要为此丢工作。”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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