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新野生动保法 给虎骨入药留通道
2016/7/3 8:19:33
昨天,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修法中争论最激烈的虎骨、熊胆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能否入药的问题,新法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表示,下一步要出台野生动物价值的衡定标准作为执法处罚依据,还将对十多年没曾调整过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调整。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焦点
野生动物入药应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虎骨、犀牛角、熊胆等是传统中药材,但依据国务院有关通知,它们均不得入药。此次修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入药引起激烈讨论。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区别对待人工养殖的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养殖基地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作为中药材利用;另一些委员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虎骨、麝香等药用价值有限,其一些成分可以人工合成。
记者发现,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药用,修订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提及,仅提到“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而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之外还提到,对科研目的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两相对比可见,新法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
具体来说,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纳入名录的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对此解释说,任何动物都有生老病死,合法人工养殖的老虎等动物也不例外,这些人工养殖的老虎包括虎皮、虎骨都是合法资产。现在虎骨、犀牛角等不能入药,是因为国务院1993年下发的一个通知。下一步,将按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遵照有关中医中药方面的管理规定,对这些物种及其产品进行管理。
记者查询发现,这份通知是1993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虎骨、犀牛角、羚羊角、熊胆等野生动物制品能不能入药,是此次修法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从中医发展和治病救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值得充分讨论。
■看点
1 外来物种禁止放生
对于备受关注的动物放生问题,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放生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严旬解释说,对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回自然界里,法律中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放归,一个是放生,放归多体现在科学研究中。普通老百姓可能触及的放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买来的外来物种如巴西龟放到野外,新法对这种行为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另一种是放生当地的物种,新法的规定是不能随意放生,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2 将出台野生动物价值衡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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