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借弟弟名买房 亲兄弟为房款对簿公堂
2016/8/3 6:45:08
制图/黄文倩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邹静 刘佳星 实习生侯若宁
阿宏在广州开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0年,已有一套房子的他想再买一套房用作员工宿舍。考虑到二套房首付较多,他借用亲弟弟阿林的名义,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广州买了一套房。五年后,当阿宏把房子卖了后,其弟弟却认为这套房是哥哥送给他的,迟迟不把购房款全数还给哥哥。无奈之下,阿宏将弟弟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阿宏的弟弟被判应退还全部购房款的判决已终审生效。
A “借名买房”惹出兄弟情仇
据阿宏回忆,自己1996年参加工作,1998年开始帮父亲清还家庭所欠的债务,一直到2005年才还清。2005年,阿宏在广州天河电脑城卖电子元器件积累了资金,创立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创立公司后,家里要求他照顾弟弟们,于是就把几个弟弟从老家接到广州工作,还租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用作公司职工宿舍。
2010年,广州房价飞涨,阿宏决定买一套房子作为公司的职工宿舍。由于当时阿宏和妻子两人的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根据当年的房产调控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七成,且贷款审批很难。出于对亲弟弟的信任,阿宏与阿林商量后,决定用阿林的名义来买房。
2010年11月26日,阿宏借用弟弟阿林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20万元,采用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合同签订后,阿宏先向卖家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了31万元的购房款,后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卖方支付84万元的购房余款。该房产于2011年1月完成过户手续,购房所产生的税费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阿宏负责偿还。房屋则一直由阿宏的两个弟弟阿林和阿源等人作为宿舍使用。
2015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资金,房子以16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交易于2015年6月完成。期间,交易款项先后转入了弟弟阿林的账户内,经阿宏多次催促,阿林才将其中的109万元还给阿宏,仍有51万元尚未返还。无奈之下,2015年8月,阿宏将弟弟起诉到广州从化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弟弟阿林返还出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售楼余款51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B 家人法庭作证直“撕”大哥
法庭上,阿宏表示,在购买涉案房屋前的一个月,自己将名下居住使用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在购买涉案房产过程中,弟弟阿林从未履行过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实际出资人是自己,卖房的交易款也应归自己所有。为了证明其主张,阿宏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拟证明自己在购房前后已负债很多,资金拮据,不存在被告所述赠与涉案房屋事宜。
弟弟阿林则辩称,自己和哥哥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房屋权属人为自己,房屋购房款也属于自己,与哥哥无关。阿林说,自己在哥哥的公司中上班,长期以极低的工资打工,而阿宏作为兄长,承诺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赠与自己,赠与房款的基础是因为二人之间的兄弟关系,以及鼓励自己在哥哥公司任职,因此不同意阿宏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应被告阿林的要求,阿宏和阿林的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先后出庭作证。父亲周某称,原告是自己的大儿子,被告是二儿子,原告是将涉案房屋赠送给被告的,赠送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未婚妻共同赚的钱。
原、被告的弟弟阿源称,自己2005年入职大哥阿宏的公司,生活费是800元,2010年的生活费是1000多元,没有工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大哥赠与二哥的。
对于弟弟的说法,阿宏表示,两证人证词雷同,皆由被告申请出庭作证,有串通做假证的嫌疑。阿林确实是在自己公司工作,2010年左右,弟弟阿林和阿源的净收入的工资是2000元至3000元左右,且为他们购买了社保,包括他们个人应缴社保部分也是公司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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