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公安分局原纪委书记被控窃听区委书记
2016/8/30 6:40:04

  8月26日上午,广东汕头潮南区公安分局原纪委书记郑绍鑫使用GPS跟踪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一案,重审第二次开庭。郑绍鑫坚称无罪。
  起诉书显示,2014年3月,原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实施跟踪拍摄,然后在网上举报陈新造。
  同年9月,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刑拘。2015年12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郑绍鑫郑绍鑫提出上诉,2016年5月,汕头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8月26日第二次开庭。
  郑案历经一审、重审一审两次开庭,针对几组关键性的司法裁决依据,控辩双方激辩。
  区公安局纪委书记GPS跨区跟踪区委书记
  起诉书显示,2014年3月,郑绍鑫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拿到一套GPS定位设备,通过网站说明调配好。几天后,他自己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将设备装到陈新造的配车——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的底盘。
  此后,郑绍鑫登录“汽车在线”网站,查阅这辆车的大概位置和行驶轨迹。每当发现车辆停到高档消费场所附近,就驾车去那里盯梢。看到陈新造从这些场所出来,就用手机拍照录像。
  郑绍鑫的笔录显示,盯梢大概持续一个月,成功了四次。2014年5月初,郑绍鑫整理陈新造4月19日在“陶轩酒家”宴请汕头市财政局领导用餐后出来的录像视频,将部分画面截图后拷入一个U盘,并手写了一份文字材料,交给司机周厚武打印并上网。
  随后,周厚武将郑绍鑫提供的内容,以“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为题发布上网。郑绍鑫妻子林伟珊称,举报很快就被删除。
  据郑绍鑫供述,他从就职的潮南区公安局跨区到潮阳区跟踪举报该区区委书记陈新造,有私人恩怨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响应中央号召。
  林伟珊称,郑绍鑫2014年6月21日开始进行实名举报,当月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2014年12月落马)曾约见郑绍鑫,但未给出实质性答复。郑紧接着向广东纪委举报,但到了当年9月,他自己就被警方带走。
  提供GPS的李宾云和将材料传上网的周厚武也先后被警方带走,2015年下半年,两人被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争议:GPS是定位装置还是窃听装置
  法庭上,郑绍鑫认为自己使用GPS,目的是定位之后跟踪拍摄,而非窃听,且该器材安装在车的底部,根本不可能听到陈新造的谈话内容。
  8月26日庭审中,郑绍鑫称警方鉴定的GPS不是他跟踪时所用,鉴定时GPS没有打开,鉴定并没有真正进行,鉴定结论是为给他定罪而量身定制。
  法院认定郑绍鑫所用GPS的依据,是一份司法鉴定。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警方查获的2部“smart ”牌GPS便携数据终端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李宾云供称,跟踪陈新造的定位设备在郑绍鑫跟踪完成之后,他拿去用做他途不慎遗失。起诉书显示,为了弥补证据上的缺失,专案组就将从李宾云的住处搜到的另外两部设备,作为公诉方的替代证据并进行鉴定。
  郑绍鑫的辩护人李肖霖辩称,涉案器材是合法生产公开销售的产品,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窃听专用器材”,依据是便携式GPS数据终端的“远程聆听”功能,但没有证据证明郑使用过“远程聆听”这一功能。从郑绍鑫的举报材料看,内容均为郑绍鑫通过定位后跟踪拍摄得来,没有窃听内容。
  汕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在2015年5月4日出具的一份《说明材料》中称:“尚未获取证据证明郑绍鑫使用该设备的监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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