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领域允许外商独资
2016/7/20 10:51:54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昨日(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要求,国务院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调整事项共51项。调整后,我国针对自贸区内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管理将由此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多个行业领域,允许外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独资企业。比如,我国将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等。
●多项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调整中,对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管理。
其中包括,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等。
此外,在外商投资领域,《决定》涉及调整内容包括: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在此次调整之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调整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一调整体现出了中央将自贸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意图,为进一步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做法铺平了道路。
白明表示,早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我国就在法律法规上突破了原有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限制。在目前外资三法加快修订的情况下,国务院调整自贸区相关规定,让自贸区的一些好的做法,更多地进行复制推广,有助于加快未来外资三法的三法合一。
●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小
此外,《决定》对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以及比例也有放开。比如,我国将允许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
之前,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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