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因两融业务被诉
2016/7/13 9:45:07

        原题:“创新”业务性质存疑
                      中信建投因两融业务被诉
  “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本身哪些是必备条款并没有法律规定,投资者对于相关术语和知识也知之甚少,所以在实际交易中的合同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相对不利的”
  法治周末记者 辛颖
  又一家券商陷入融资融券纠纷。
  7月6日,中信建投与余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
  余女士表示,其在牛市中还享有大客户“特殊”待遇,在股市暴跌之后连反应的时间都没有,就被证券公司不按合约标准强制平仓,直接损失6000余万元。余女士要求被告恢复其在2015年6月1日的账户资产原状,包括现金、股票,以及这些股票的分红和配股。
  而被告中信建投则依据双方合约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因此,双方当庭并未就实质性问题深入发表意见,在提交证据之后,法院并未宣判。
  在去年股市剧烈震荡之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制平仓法律风波才刚刚掀起。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5家券商陷入涉及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两融业务诉讼案,都是在去年股市非理性下跌期间,涉及投资者被强行平仓的案件。
  担保比例未达强制平仓标准
  2012年9月,余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账户。2015年5月,大牛市令股民想要融资买股非常困难。
  根据余女士的说法,如果按照传统的融资融券业务只能融资400万元左右,为了满足“大客户”的需求,当时营业部副总经理王某某向他们推荐了公司的新业务叫“套现业务”,即证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交易所产生的资金,直接拨入投资者账户中。
  “王经理表示这项业务不受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所限制,可以购买任一股票,使用期最长为6个月,需如期还款等规定。”于是,周先生、余女士选择了这项创新业务。
  而这一部分业务既没有合同约定,在介绍过程中也从未提及平仓标准等问题。
  2015年6月初,王经理帮助周先生、余女士的两个账户上套现9000余万元资金,加上自有资金6500万元,共计1.55亿元,共买了永东股份(32.700, 0.04, 0.12%)、曲美股份(17.250, -0.15, -0.86%)、九华旅游(41.470, -0.39, -0.93%)、新通联(21.970, -0.12, -0.54%)、珍宝岛(24.240, -0.24, -0.98%)、多氟多(42.080, 0.15, 0.36%)等8只股票。
  然而,在6月下旬,受股灾市场暴跌影响,股票被全部套牢。
  2015年6月29日晚,余女士接到通知,如果两个账户不追加担保品,账户将会被公司强制平仓。余女士表示其本来打算追加担保物的,只是还没来得及,没想到在6月30日上午一开盘,其两个账户内的股票就被强平了。
  此后在追加担保物通知书中对于余女士的账户清偿平仓线标准规定显示,2015年7月1日前15时之前,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或任意一天日终清算后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两个条件下,中信建投可以进行强制平仓。
  “但是在6月29日,显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19%,没有达到强制平仓的担保比例,即便退一万步讲,这个业务属于两融业务,根据中信建投发出的追加担保物通知书中的条件,第二天进行平仓也不符合他设置的平仓条件。按行业规则,在发出通知后的两天的任意一天日终,如果达到强制平仓线才可以进行平仓。”周先生强调,其账户是在第二天(6月30日)一开盘就平仓了。
  记者就原告所介绍的细节以及法律论述向中信建投求证,其表示暂不接受采访。
  “创新”业务性质难界定
  这虽然是一起源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纠纷,然而由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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